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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劳务合同员工如何处理?
签订劳务合同的员工属于应付职工薪酬核算的范围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包括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以及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都被视为职工。此外,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因此,如果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由劳务公司派遣的人员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提供服务,且企业对这些人员的工作内容和质量有直接责任,那么这些人员的薪酬应当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然而,如果这些人员的管理权限和责任主要在于劳务公司,例如,他们的工资、福利等由劳务公司负责,并且企业仅与劳务公司结算服务费用,那么这些人员的薪酬通常不计入企业的应付职工薪酬,而应作为劳务支出处理。具体判断应根据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