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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预收场地占用费何时确认为收入?
A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为产品运输至客户指定地址后签收确认收入。因客户指定地址尚未获得政府审批,A公司已产成的产品无法发货,故2024年无法确认主营业务收入,预计在2025年可以发货并确认收入;另外,客户同意在2024年补偿A公司因无法发货带来的场地占用费10万元,请问场地占用费10万元应该在2024年确认收入,还是等2025年产品签收后再一起确认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五章 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第三十七条,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并约定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在客户后续销售或使用行为实际发生时确认收入。虽然这个条款涉及的是知识产权许可,但其原则可以类比应用于类似的情况。在A公司的案例中,场地占用费10万元是客户因无法发货而给予的补偿,这与产品销售本身是分开的,因此,这笔补偿应该在A公司实际收到或有权收取时确认为收入。既然客户在2024年同意补偿,且没有提及任何依赖于未来事件的条件,A公司应当在2024年确认这笔10万元的场地占用费为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