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的规定,分类为一类金融资产,这类资产的特点在于,它们既可能是为了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也可能是为了出售资产,且其合同条款通常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如果一个金融资产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它应该被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 企业管理该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也可能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2. 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在实践中,购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企业需要考虑其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特征,以确定其分类。如果公司管理该金融资产的目的是为了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同时也可能在未来的某个时点出售该资产,那么该资产应被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账务处理上,企业应设置“其他债权投资”科目来核算这类金融资产的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以及公允价值变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