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1.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对于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纳税义务发生在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当天。
2. 直接收款方式销售,纳税义务发生在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3.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销售,纳税义务在货物发出且托收手续完备的当天。
4. 赊销和分期收款销售,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当天为纳税义务时间,若无书面合同或无收款日期约定,则在货物发出当天产生纳税义务。
5.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纳税义务发生在收到代销单位清单或全部/部分货款当天,若未收到清单和货款,则在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