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按合同约定收到租金时应计入“预收账款”还是“合同负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按合同约定收到的租金应当计入“合同负债”科目,而不是计入“预收账款”。在新的租赁准则下,当出租人收到租赁收款额时,应当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科目。因此,当收到租金时,应将其确认为合同负债,体现未来需要用商品或服务偿付的义务,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按合同约定收到的租金应当计入“合同负债”科目,而不是计入“预收账款”。在新的租赁准则下,当出租人收到租赁收款额时,应当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科目。因此,当收到租金时,应将其确认为合同负债,体现未来需要用商品或服务偿付的义务,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