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外地购入原材料6000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每吨1200元,增值税额为936000元,另发生运输费60000元(可按10%抵扣增值税),装卸费20000元,途中保险费18000元。原材料运到后,验收数量为5 996吨,短缺4吨为合理损耗。则该原材料的入账价值为多少元
乙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原材料的入账价值应包括购买原材料的价款、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可归属于采购成本的费用,但不包括增值税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增值税不计入原材料的入账价值。
- 原材料的购买价款为6000吨 * 1200元/吨 = 7200000元。
- 运输费为60000元,其中10%可以抵扣增值税,因此可抵扣的运输费为60000元 * 10% = 6000元。
- 装卸费为20000元。
- 保险费为18000元。
将上述各项相加,不考虑可抵扣的运输费部分,原材料的入账价值为720000元(购买价款) + 20000元(装卸费) + 18000元(保险费) = 758000元。
因此,该批原材料的入账价值为758000元。由于4吨的短缺为合理损耗,这部分损耗不影响原材料的入账价值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