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票据期末结存系6+9银行 为何结转到应收款项融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收票据通常在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可以终止确认,例如票据已背书转让或贴现且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然而,如果应收票据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它们需要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将这些未终止确认的应收票据作为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目标的一部分,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它们可能被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在报表中列报为“应收款项融资”。
在案例中提到的两种观点中,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在票据被出售时才符合“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以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的业务模式,因此不符合重分类条件。而另一种观点则主张不应仅基于是否终止确认来决定分类,而应考虑企业实际的业务模式。
对于6+9银行的应收票据期末结存,如果这些票据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但企业管理和处置这些票据的方式反映出其意图既收取合同现金流又可能出售票据,那么这些票据可能被合理地重分类为“应收款项融资”。这反映了企业实际的业务模式,即使票据尚未被出售或贴现,但企业可能通过背书等方式管理其流动性和现金流。
因此,如果企业认为这种业务模式符合其实际情况,且根据会计准则判断这种分类是适当的,那么将6+9银行的应收票据结存转到“应收款项融资”是合理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