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返还的政府补助,在非同控的时候,可以作为一项可辨认的负债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第十五条,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的,应当在需要退回的当期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资产账面价值;(二)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三)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企业因不满足政府补助的条件而需要退还之前确认的政府补助,那么这个退还金额会构成企业的一项负债,因为这是企业现有的义务,需要以现金或其他经济资源的形式清偿,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负债》中对负债的定义。因此,在需要退还政府补助时,这部分应退还的金额可作为一项可辨认的负债,相应地,在会计上进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