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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性金融资产理财:如何计量与确认收益
指定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理财,是否需要每个月暂估利息

指定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理财产品,通常是短期持有并意图在近期内出售的金融工具。对于这类资产,由于其目的是为了短期内出售,而不是为了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因此通常不需要每月暂估利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的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如果理财产品的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那么其公允价值变动会直接影响损益,而不是通过估算利息来体现收益。

在持有期间,如果理财产品有浮动的收益率,那么其公允价值变动(包括任何已实现的收益或损失)应在每个报告期末根据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的结果,调整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并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因此,不需要每月暂估利息,而是根据公允价值的变化来确认损益。如果理财产品在持有期间没有公允价值变动,那么在出售前,其账面价值和损益也不会有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