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列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与信用风险相关的详细信息,包括信用风险管理实务、预期信用损失的确认和计量方法、假设和信息。对于信用证涉及的金融负债,企业应当披露与信用风险等级相关的财务数据,例如按未来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以及按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金融工具的详细情况。此外,企业还需披露与信用风险管理实务相关的信息,预期信用损失的定量和定性信息,以及企业的信用风险敞口,特别是重大信用风险集中度。然而,信用证作为一种支付工具,其在财务报表中的具体列报通常体现在“预付款项”或“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下,这反映了企业因信用证而产生的未来支付义务。企业还需要根据信用风险等级披露相关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以及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的信用风险敞口。如果信用证构成了企业的一项重大信用风险,那么应在财务报表中提供相应的披露,以便报表使用者能够评估信用风险对未来现金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