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规定了建筑企业在确认和计量建造合同收入和费用时应遵循的会计原则。根据准则,建筑企业在能够可靠估计合同总收入和总成本,且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确定时,企业应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来确定完工进度,以此来确认收入和结转相应成本。如果建筑活动主要由买方在工程开始前能够规定房地产设计的主要结构要素,或者在建造过程中决定主要结构变动,那么应当根据建造合同准则来确认收入。如果买方对设计的影响力有限,那么应按照商品销售收入的原则确认收入。在成本结转上,企业应确保成本结转的方法符合相关会计准则,例如,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机械使用费等成本,会随着工程进度按完工百分比法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