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子公司股权和出售联营公司股权收到的现金在现金流量表中如何列示
出售子公司股权收到的现金在现金流量表中应列示在“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项目中。这个项目反映的是企业处置子公司所取得的现金减去子公司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果该净额为负数,则应在“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反映。
而出售联营公司股权收到的现金通常列示在“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项下的“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或“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项目,具体取决于出售联营公司股权是否导致对联营公司的控制权转移。如果出售导致控制权转移,那么处理方式类似于处置子公司;如果没有导致控制权转移,那么通常视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的相关规定,这些现金流量的列示需要准确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