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集团财务公司的借款放在资金归集
对于成员单位未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货币资金”项目中列示,根据重要性原则,还可以在“货币资金”项目之下增设“其中:存放财务公司款项”项目单独列示。财务公司则应在资产负债表的“吸收存款”项目中列示此类资金。如果成员单位从财务公司直接拆借资金,那么这部分借款应体现在成员单位的“短期借款”项目中,而财务公司则在“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中列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资金集中管理的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项目,除非符合特定的抵销条件,否则不得相互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