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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计算
2×18年1月1日,甲公司以1019.33万元购入财政部于当日发行的3年期、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国债一批。该批国债票面金额1000万元,票面年利率6%,实际年利率为5%。甲公 司将该批国债作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至年末该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未发生预期信用损失。不考虑其他因素,2×18年12月31日,该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为( )万元。

2×18年12月31日,甲公司持有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为其成本,即为初始购入时的金额1000万元。因为按照税法规定,此类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是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其账面价值会随着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调整而变化,但税法并不认可这种利息调整,而是按照票面利率和票面金额来确定每年的应税所得。因此,年末该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仍然是其初始成本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