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准则下,为什么要把土地使用权重分类到使用权资产呢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HKFRSs),土地使用权在某些情况下会被重分类为使用权资产。这是因为在2018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s)引入了IFRS 16《租赁》(Leases),该准则要求承租人在大多数情况下将租赁合同中的权利视为使用权资产和相应的租赁负债来记录。使用权资产代表了承租人有权使用租赁资产的经济利益。
在IFRS 16之前,香港准则和国际准则都允许公司将土地租赁视为经营租赁,这意味着租赁费用直接在利润表中确认,而不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任何资产或负债。然而,IFRS 16改变了这一做法,要求将长期的土地租赁(以及其他类型的租赁)作为融资租赁处理,从而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因此,当公司根据IFRS 16评估其土地租赁合同时,如果这些合同满足IFRS 16定义的租赁标准,它们就需要将土地使用权重分类为使用权资产,同时确认相应的租赁负债。这样做是为了更全面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因为它现在在资产负债表上体现了租赁义务。使用权资产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通过折旧进行摊销,而租赁负债则通过利息和本金偿还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