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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法核算下,投资方如何处理未实现内部交易收益的调整?
A拥有B 20%股权,A用权益法核算B, A将货物卖给B,B没有卖给第三方, 产生上未实现收益100元, 在做损益调整计算归属于A的利润时, 这部分未实现收益应该如何调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第十三条的规定,投资方计算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本例中,A公司拥有B公司20%的股权,B公司未实现内部交易收益100元。因此,A公司应抵销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收益为100元的20%,即20元。

在计算A公司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时,A公司需要调整B公司的净利润,减少20元,以反映未实现内部交易利润的影响。会计分录如下(简化表示):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0元 贷:投资收益 20元

这样,A公司在确认投资收益时,会基于B公司调整后的净利润,即减少了20元的净利润。如果A公司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小于20元,A公司将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抵销未实现的内部交易损益。如果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30元,那么A公司将抵销20元,剩余的10元不会进一步抵销,而是保留在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中。如果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小于20元,比如只有10元,那么A公司仅需抵销10元,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至零,剩余10元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不再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