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企业境外设立分公司需要合并纳税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然而,境外设立的分公司通常被视为独立的纳税实体,除非它们在所在国家被视为非独立实体,其收入、费用、利润和损失需要并入国内母公司进行合并纳税。因此,是否需要合并纳税取决于境外分公司在当地的法律地位以及当地税法的规定。如果境外分公司在当地被视为独立纳税实体,那么通常不需要在国内合并纳税。但如果境外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所得可能需要汇总到国内母公司进行纳税。具体情况需要参照当地税法和中国税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