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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如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已出租的建筑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在后续计量时,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这包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存在减值迹象时进行减值测试。

如果满足特定条件,企业可以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这要求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且企业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能获取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信息。一旦选择公允价值模式,企业必须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都采用此模式,不得与成本模式混合使用。此外,从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应视为会计政策变更,而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是不允许的。

在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取得,企业可以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调整留存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