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介收入里面有一块开办费,就是向房产商收取的采购物资的费用,采购的物资是入成本的,但是收入不确认,不确认收入的同时也不冲掉成本,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这种做法不正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开办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而不是作为收入的一部分。如果企业向房产商收取的采购物资费用是用于自身的经营,这部分费用应当作为成本处理,而相关的收入应当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如果物资已经入成本,说明它们已经被消耗或用于生产,相应的成本应当被匹配到相关的收入中。即使收入暂时不确认,也不能因此而不冲减成本,因为这会导致资产和费用的不匹配。正确的做法是,根据费用的实际用途,将开办费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如果物资已经用于经营,其成本应当被分摊到相关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