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50%的股权对价款,尚未办理完成工商执照变更,A公司可以把B公司并表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的规定,A公司在支付了B公司50%的股权对价款后,若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将B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 A公司持有B公司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或者虽然不足半数,但通过与其他股东的协议能够控制半数以上表决权。
- 考虑到实质性权利,即使A公司持有表决权不足50%,但如果综合其他股东的持股情况、潜在表决权、合同安排等因素,A公司有实际能力主导B公司的相关活动。
- 考虑到A公司是否有任命关键管理人员、决定重大交易、掌控董事会任命程序等能力。
在实际操作中,A公司还需考虑是否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因为这通常被视为控制权转移的标志。然而,如果A公司已经实质上控制了B公司的经营决策,即使工商变更尚未完成,根据准则,A公司可能仍然需要将B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因此,A公司是否可以立即并表,需要基于上述条件进行具体分析。如果A公司已经实质上控制了B公司,即使工商变更手续还在办理中,从会计处理的角度,A公司可能需要将B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但最终决定应由A公司的管理层在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后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