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与B公司签订服务协议,A公司催要B公司多次无果。并于报告日前对其进行起诉进行保全,且B公司为C的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C公司作为股东有足够的资金进行偿还,在此情况下A公司是否可以不对B公司的应收账款进行坏账计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五章减值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对金融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当存在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在本案例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产生的应收账款属于金融资产。尽管B公司为C公司的分公司,且C公司作为股东有足够的资金进行偿还,但这并不影响对B公司应收账款进行减值测试的要求。
如果A公司对B公司的应收账款进行了减值测试,并且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可能无法收回(例如,B公司多次未按时支付款项),则A公司应当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即使C公司作为股东有能力偿还,但除非C公司明确表示将代B公司偿还或者有其他法律程序确保A公司能够从C公司获得款项,否则A公司仍需根据B公司的独立财务状况来评估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
因此,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表明B公司的应收账款能够得到偿还,A公司仍应对B公司的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