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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应收账款的减值,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进行处理。如果应收账款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并相应减少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如果管理层不同意全额计提减值准备但又无法提供可收回金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视作审计范围受限,考虑对审计意见的影响。在核算坏账准备时,如果采用组合方法,计提的坏账准备对应的是信用风险组合的整体,而非单个应收账款。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金融资产,如果后续期间公允价值上升,且与原减值损失事项有关,应转回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描述是基于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已执行2017年修订版的企业会计准则,处理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