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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投资性公司不能将联营企业投资指定为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为什么投资性公司,无法将其投资公司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投资性公司,如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和信托公司,通常持有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这类投资性公司可以选择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间接持有的这部分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然而,它们不能指定这些投资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这是因为这样的指定是针对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特殊规定,而不适用于投资性主体持有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资。因此,投资性公司必须将这类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除非它们选择将其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