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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投资性公司如何核算联营与合营企业投资
具体条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投资性公司通常需要按照权益法核算其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而不是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具体来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指出,对于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企业可以选择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但这通常不适用于投资性主体持有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资。

因此,投资性公司不能将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除非有特殊规定允许这样做,但实际情况是,这类投资通常按照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处理,采用权益法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