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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融通票据核算规则:是否计入应收票据
建信融通票据能在应收票据核算吗? 听说从2023年开始又可以在应收票据里核算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五条,金融工具的列报应根据金融工具本身的性质进行。北交所案例3提到的建信融通(应付账款融资)余额,根据《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 2021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32 号),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取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范票据的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不应当在“应收票据”项目中列示。此外,作为供应链金融融资平台,其签发的电子债权凭证亦不属于票据法规范的票据。因此,建信融通票据不应在“应收票据”项目中核算。

关于从2023年开始又可以在应收票据里核算的说法,未有相关新规定发布,故按照现行准则及规定执行,即建信融通依旧不应当在“应收票据”项目中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