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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低于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会计处理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成本小于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应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2006)的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如果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应当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如果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那么这个差额应当计入合并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在吸收合并的情况下,该差额计入合并当期购买方的个别利润表;在控股合并的情况下,差额体现在合并当期的合并利润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