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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的土地房屋转让可免征契税?
哪些情况下不缴纳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四条,以下几种情况下免征契税:

  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的。
  2. 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的。
  3.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
  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的。
  5.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免税规定可能还会受到地方性法规和政策的影响,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结合当地的具体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