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不缴纳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四条,以下几种情况下免征契税: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的。
- 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的。
-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的。
-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免税规定可能还会受到地方性法规和政策的影响,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结合当地的具体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