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的规定,当金融工具,如应收票据,逾期超过30日,通常表明信用风险已经显著增加。企业通常应当在金融工具逾期前确认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如果企业在无须付出额外成本或努力的情况下可以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证明即使逾期,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仍未显著增加,那么可以不按照逾期来判断信用风险的变化。
对于逾期的应收票据,企业应当评估其信用风险,并考虑计提坏账准备。如果逾期超过30日,企业通常应推定信用风险显著增加,并从应收票据科目转至应收账款,同时根据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和意愿,以及市场条件等因素,合理估计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
因此,对于逾期的票据,企业需要进行详细的信用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来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金额。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充分披露与信用风险管理相关的政策和信息,包括逾期票据的处理方法和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