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资金占用未体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非控股股东用股票抵偿大股东的资金占用,会计处理如下:
对于非控股股东(债务人): 1. 终止确认债务: 借:长期借款(或其他相关负债科目)(账面价值) 贷:股本(股票面值)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股票公允价值超过面值的部分)
- 计入债务重组收益(股票公允价值与债务账面价值差额):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如果差额为负)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对于大股东(债权人): 1. 取得股票作为金融资产: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票公允价值) 贷: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投资收益(股票公允价值与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差额,如果为负,则借记“营业外支出”)
请注意,这里的大股东资金占用没有体现在提供的会计准则中,但根据上述准则,非控股股东应按照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如果资金占用被视为股东对公司的资本投入,那么可能需要考虑调整股东权益的相应科目,但这通常不会通过债务重组的方式处理。如果资金占用是非法的或需要偿还,上述处理方式是适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