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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借款未偿付:豁免、利息与会计处理解析
企业提供的文书是有3000多万被豁免,最后一次是2001年,2001年12月31日之后的的资产负债表,长期借款一直是7000万这个数字,也没有再计提过利息。除了2009年重组资产评估时出句的“净资产审计报告”中是把利息给算进去了,但后面又。实际的情况是所有的借款本金和利息,企业一分钱没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如果企业违反了长期借款协议,导致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清偿,那么这笔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第二十二条)。然而,如果贷款人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同意提供一年以上的宽限期,且在此期间企业能够改正违约行为,贷款人不能要求随时清偿,那么该负债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在您描述的案例中,尽管有部分本金被豁免,但长期借款的余额一直保持在7000万,且自2001年以来未计提利息。这表明可能存在一种未公开的协议或谅解,使得银行未要求即时偿还。然而,如果企业从未支付过本金或利息,即使有豁免,理论上仍然存在未偿还的债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如果企业不再合理预期能收回全部或部分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应当减记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这可能涉及计提损失准备或直接冲减资产。

因此,尽管2009年的净资产审计报告中考虑了利息,但后续未计提利息可能表明存在某种安排。然而,除非有正式的协议明确豁免所有未来的利息支付和本金偿还义务,否则企业不能简单地在不与银行沟通的情况下冲销这笔长期借款。企业应与贷款银行协商解决这个问题,以了解当前的债务状况和是否有可能进一步减免或重新安排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