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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研发无形资产的递延所得税与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分析
乙公司2023年发生以下交易: 内部研发无形资产 自行研发一项技术(符合资本化条件),累计资本化支出800万元,于2023年1月达到预定用途,按10年直线摊销。 税法规定研发费用按175%加计扣除(费用化部分当年扣除,资本化部分按10年加计摊销)。 股权投资与减值 2021年以1,200万元购入A公司30%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2023年末,A公司因行业政策变动股价暴跌,乙公司评估该投资可收回金额为700万元。 截至2023年末,乙公司账面对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为1,000万元(含累计确认投资收益200万元)。 问题: 计算2023年内部研发无形资产对递延所得税的影响(假设乙公司未来有足够应纳税所得额)。 针对A公司股权投资: 判断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并计算减值金额; 说明减值对递延所得税的影响(假设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减值不得税前扣除)。

首先,我们分析内部研发无形资产的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的规定,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如果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不确认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乙公司自行研发的技术资本化支出800万元,按10年直线摊销,税法规定按175%加计扣除,这意味着资本化部分的摊销额会大于会计上的摊销额,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但由于初始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根据第13条,乙公司不应确认由这项无形资产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接下来,我们考虑A公司的股权投资。乙公司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可收回金额为700万元,表明存在减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乙公司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减值金额为1,000万元 - 700万元 = 300万元。

由于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减值不得税前扣除,这意味着减值损失在会计上确认但不能在税法上抵减应纳税所得额,从而产生了新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300万元。根据第14条,乙公司应确认与A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但由于税法不允许扣除,未来期间无法通过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来抵扣这部分损失,因此,乙公司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综上所述,2023年内部研发无形资产对递延所得税没有影响,A公司股权投资的减值对递延所得税也没有影响,因为税法不允许扣除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