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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借款利息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规解析
关联方借款所得税税前扣除文件

关于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税前扣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具体规定如下:

  1.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2.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3. 金融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为5:1;
  4. 其他企业,该比例为2:1。

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等文件,也有相关规定。

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申报时,需要按照这些规定来计算和扣除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如果实际支付的利息超过了上述比例,超出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