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损失 三阶段 的会计准则规定有哪些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采用三阶段模型。以下是相关规定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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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如果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企业应按照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如果在后续期间信用风险显著增加,企业应转入第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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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企业应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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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段:对于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工具,即初始确认后已发生信用损失的情况,企业应始终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需要重新评估信用风险,相应调整损失准备,并将预期信用损失的变动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即使当期预计的信用损失小于初始确认时估计的金额,企业也应确认预期信用损失的有利变动为减值利得。
此外,企业在评估预期信用损失时,应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合理确定相关资产的减值方法和参数,并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进行重新评估。对于已发生信用减值的判断,企业应根据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违约记录等因素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