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阶段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方法有何不同?
三阶段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方法的区别在于损失准备的计算基础和期间:
-
第一阶段:对于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的金融工具,企业应按照未来12个月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这意味着假设在接下来的一年内可能出现的违约损失,并基于此计算损失准备。
-
第二阶段:如果信用风险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企业应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这表明企业认为违约的风险已经增加,但还未达到实际损失的程度,因此需要考虑更长时间内的潜在损失。
-
第三阶段:对于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工具,企业同样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但此时的损失准备通常更高,因为违约的可能性更大,且可能已经发生了部分损失。
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时,企业需要考虑金融工具的现金流量缺口,使用概率加权平均法,并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对于预计存续期无法可靠估计的金融工具,企业应基于剩余合同期间来计算预期信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