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买车辆后出租是否属于融资租赁,出租人融资租赁的会计分录如何处理
企业购买车辆后出租是否属于融资租赁,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中的规定来判断。如果租赁合同满足以下条件之一,通常会被认为是融资租赁:
- 承租人在租赁期结束时拥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并且很可能行使这个选择权。
- 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 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全部(通常90%以上)。
- 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如果满足上述条件之一,那么出租人应当按照融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出租人融资租赁的会计分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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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车辆时: 借:融资租赁资产(车辆成本)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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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赁期开始日,按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 借:长期应收款(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 未担保余值(如有) 贷:融资租赁资产(车辆成本)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与车辆成本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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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期收到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利息收入(按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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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存在未担保余值的减少,需要调整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递延损失(或相反方向,如果未担保余值增加)
请注意,这些分录是一般性的处理,具体会计处理可能会因实际情况和企业会计政策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