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委托券商/结算机构代发股息时支付的手续费:
计入所有者权益科目 → 冲减"未分配利润"
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规定:与权益性交易相关的交易费用应冲减所有者权益。
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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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银行存款
实务要点:
手续费不得计入当期损益(如管理费用);
需在年报附注中披露:"派发股息手续费XX元,直接冲减留存收益"
上市公司委托券商或结算机构代发股息时支付的手续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这部分费用应当冲减所有者权益,具体体现在“未分配利润”科目中。会计分录如下: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银行存款
确实,手续费不应计入当期损益,如管理费用,而是直接从留存收益中扣除,并在年度报告的附注中予以披露,说明派发股息所支付的手续费及其对留存收益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