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生产企业 2024 年 8 月与乙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甲公司以自产的产品抵偿所欠乙公司一年前发生的债务 280 万元。该产品生产成本 180 万元,不含增值税的市场价值 220 万元。另外,甲企业库存产品因管理不善发生非正常损失,账面成本为 15 万元,其中原材料成本 10 万元,对应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经税务机关批准,该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关于两项业务,甲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多少万元?
对于甲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债务重组所得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甲公司以产品抵偿债务,产品市场价值220万元小于债务280万元,产生了债务重组收益60万元(280 - 220)。这部分收益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库存产品非正常损失,根据税法,非正常损失的存货,不仅需要转出对应的进项税额,而且其损失在税前可以扣除。甲公司库存产品账面成本15万元,其中原材料成本10万元,对应进项税额需转出。假设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3%,则转出的进项税额为10 * 13% = 1.3万元。因此,非正常损失的存货扣除转出的进项税额后的净损失为15 - 1.3 = 13.7万元,这部分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甲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增加额为债务重组收益60万元,同时因非正常损失减少了13.7万元,所以应纳税所得额增加额为60 - 13.7 = 46.3万元。假设企业所得税率为25%,甲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46.3 * 25% = 11.575万元。
所以,甲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1.5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