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直租以及回租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对于融资租赁的直租业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租赁收款额按市场利率折现的现值两者孰低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销售成本。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资本化并在租赁期内分期计入损益。融资成本则在租赁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利息支出。
对于融资租赁的回租业务,出售资产的公司(承租人)在会计处理上,应按公允价值调整相关销售利得或损失,而出租人则应按市场价格调整租金收入。承租人会确认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而出租人会确认长期应收款。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或收益会在租赁期内摊销。
在回租中,如果资产转让被视为销售,承租人支付的手续费应视为长期应付款的调整,属于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一部分,按实际利率法摊销。出租人收到的手续费则调整长期应收款,属于未确认融资收益,同样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总的来说,无论是直租还是回租,出租人都需要考虑租赁收款额的确认、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销以及与租赁相关的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