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100%股权减少至90%会计分录
当一家公司从100%成本法核算的子公司中减少股权至90%,但仍保持控制权时,会计处理如下:
- 个别财务报表:
- 对于处置的10%股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确认处置损益。假设处置价款为X,子公司在处置日的净资产份额为Y,则处置损益为(X - Y*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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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90%的股权,继续按照成本法核算,其账面价值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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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
- 对于剩余的90%股权,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如果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同,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 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X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Z之间的差额,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即Y*90%),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
- 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会计分录可能如下(假设处置价款X高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Z):
借:银行存款 X
贷:长期股权投资 Y*10%
投资收益 (X - Y*10%)
借:长期股权投资 (Z - Y*90%)
贷:投资收益 (Z - Y*90%)
如果处置价款X低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Z,则投资收益为负值,贷方为投资损失。
请注意,这里的会计处理是基于控制权未丧失的情况。如果丧失了控制权,处理方式会有所不同,通常涉及权益法转换和投资收益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