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收取的充电费与支付给电厂的电费是否应按净额列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在A公司和电厂之间的充电费交易中,A公司是电费转供给客户的一方,A公司收取的充电费应视为向客户提供服务的收入,而其支付给电厂的电费为充电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因此,在收入确认时,A公司应根据收入准则的规定,从客户处收取的充电费与支付给电厂的电费之间的差额即是A公司的交易价格,应按照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即充电费收入减去支付电费成本后的净额须反映在A公司的财务报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