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IPO企业A设置了一个持股平台为有限合伙企业B,持股平台B持有A公司股份少于20%,按照持股比例看不属于长期股权投资中的重大影响,不应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应属于金融工具中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按照金融工具准则核算,请问陈版主:由于持股平台属于有限合伙企业,该部分是否应该确认为金融工具中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只有在被投资企业B分红时才确认投资收益,平时不确认投资收益,这样处理是否正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六条,企业持有的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应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但是企业对于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如符合金融工具准则相关规定,可以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进行会计处理。
由于用户提到持股平台B持有A公司股份少于20%,这表明可能不存在能对A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六条,如果不是以获取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目的持有相关股权,则不应将其记为长期股权投资,并且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会计处理。
由您提供的信息来看,持股平台B作为有限合伙企业,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A公司的能力,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应该分类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分类的特殊规定,企业可以在初始确认时,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按规定确认股利收入。该指定一经作出,不得撤销。
至于您提到的确认投资收益的问题,如果持股平台B的投资被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则应在分红发生时确认相关股利收入。持股平台B的其他权益性收益和损失(如股价变动等),需要根据公允价值的变动进行确认,不仅在分红时。
结论:持股平台B作为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持有A公司的股份应分类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在B公司分红时确认股利收入是正确的,但同时需关注其投资公允价值的变动,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