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华公司(一般纳税人)于2020年1月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东方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不含税销售价格为200 000 000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该大型设备的成本为150 000 000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60 000 000元。利华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日期收到相应价款和销项税额。应如何进行会计分录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的规定,利华公司应将交易价格的现值确认为收入,同时将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在这种情况下,现销价格为160,000,000元,实际折现率未知,但可以假设为5%(如果实际折现率不同,需要使用实际的折现率计算现值)。
首先,计算现值: 现值 = 160,000,000元 / (1 + 5%)^5 ≈ 121,669,232元
会计分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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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设备,确认收入和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长期应收款 —— 分期收款设备 200,000,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现值) 121,669,232元 未实现融资收益 78,330,7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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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12月31日收到款项时,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并确认财务费用: 假设每年收到的等额款项为X,则X * 5 = 200,000,000元,所以X = 40,000,000元。 每年摊销的未实现融资收益为78,330,768元 / 5年。 每年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40,000,000元 贷:长期应收款 —— 分期收款设备 40,000,000元 同时,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财务费用(78,330,768元 / 5年) 贷:未实现融资收益(78,330,768元 / 5年)
这样,利华公司在2020年1月1日确认了121,669,232元的主营业务收入,并在接下来的五年内每年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