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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交易与直升机服务会计处理指南
假设有A/B/C公司,A公司是B公司的关联公司;C公司是一家直升机运输服务提供商。A公司拥有直升机1台,A公司需要C公司为其所拥有的直升机提供托管、运输等服务,但因为合规性问题,A不能直接向C采购托管服务。故A公司先将直升机卖给B公司,由B公司出租这台飞机给C公司,再由C公司托管这台飞机,为A提供直升机服务。B所需要收取的所有“租赁费用”,A公司与C公司的直升机采购服务中均会支付对应的金额,再在租金的基础上加成支付服务费。作为C公司,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C公司作为直升机运输服务提供商,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将从B公司收到的租赁费用作为收入,并根据提供的托管和运输服务的成本以及预期的利润来确定服务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C公司应当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内,按照服务的进度确认收入。具体会计处理可能如下:

  1. 当C公司收到B公司的租赁费用时: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关资产科目) 贷:预收账款/合同负债(根据收入确认的进度)

  2. 随着服务的提供,C公司应按服务进度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取决于服务的性质)

  3. 如果C公司还提供了额外的托管服务,这部分服务费应在提供服务期间确认为收入: 借: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贷:其他业务收入

  4. 对于发生的成本,如人员工资、燃料费、维修费等,应计入相应的成本科目: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维修费用等

C公司在处理这些交易时,需要确保遵循收入确认的原则,即满足收入确认的五个步骤:识别合同、识别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分配交易价格至各个履约义务、在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同时,C公司需要考虑与B公司之间的租赁安排是否符合租赁准则,以确定租赁的分类(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并据此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