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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税法视角下: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及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差异分析
某公司2017年12月购入设备一台并投入使用,原值360万元,会计预计净残值60万元,会计规定采用年限平均法,折旧年限4年。税法允许采用年数总和法,假定税法认定无残值,折旧年限5年,2020年12月31日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分别是(  )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根据会计政策计算的,包括原始成本减去累计折旧和可能的减值准备。在这个案例中,公司在2017年12月购入设备,原值360万元,会计预计净残值60万元,会计规定采用年限平均法,折旧年限4年。因此,会计上的年折旧额为(360万元 - 60万元)/ 4年 = 75万元/年。

到2020年12月31日,会计上已经计提了3年的折旧,累计折旧为75万元/年 * 3年 = 225万元。所以,2020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为原始成本减去累计折旧,即360万元 - 225万元 = 135万元。

然而,税法允许采用年数总和法,税法认定无残值,折旧年限为5年。年数总和法的折旧率是逐年递减的,第一年的折旧率是5/(1+2+3+4+5)=20%,第二年是40%,第三年是30%,第四年是20%,第五年是10%。由于税法认定无残值,所以折旧额是原值乘以折旧率。

对于2020年12月31日,设备已经使用了3年,我们需要计算税法上的累计折旧。前三年的折旧率分别为20%、40%和30%,所以税法上的累计折旧为360万元 * (20% + 40% + 30%) = 360万元 * 90% = 324万元。

因此,2020年12月31日的计税基础为原始成本减去税法上的累计折旧,即360万元 - 324万元 = 36万元。

所以,2020年12月31日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是135万元,计税基础是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