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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中,保费由子公司支付,发票应开给母公司还是子公司?
A为保险企业,B单位为A单位的被保险人,C单位是B单位的子公司,C单位向A单位缴纳保费,A单位是否可以给B单位开发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保险合同是指企业(合同签发人)与保单持有人约定,在特定保险事项对保单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时给予其赔偿,并因此承担源于保单持有人重大保险风险的合同。在本案例中,A单位作为保险企业(合同签发人),与B单位作为被保险人(保单持有人)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

关于开具发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开具发票应当基于实际的经济活动和交易关系。在本案例中,如果C单位代表B单位向A单位缴纳保费,实际的经济活动是B单位作为被保险人与A单位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因此,A单位应当给B单位开具发票。C单位作为B单位的子公司,即使代为支付保费,也不改变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A单位应当根据与B单位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给B单位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