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一家园林公司,B公司为一家房地产公司。A公司为B公司提供园林设计建设服务。
B欠A公司的款项无法偿还,B将自己的商品房抵给A公司。
A公司手中持有B抵债的工抵房有很多,但是A公司持有这么多工抵房,目的不是为了持有和使用,而是将来再把这些工抵房抵债给供应商或者出售给外部第三方。A公司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相关条款,A公司接受B公司的商品房作为抵债资产,首先应确认是否构成金融资产的转移。如果B公司转移的商品房满足金融资产转移的条件,A公司应当确认相应的金融资产。
在确认商品房作为抵债资产后,A公司需要根据商品房的性质和A公司持有这些商品房的目的进行分类。由于A公司持有这些商品房的目的不是为了持有和使用,而是为了将来再抵债给供应商或者出售给外部第三方,这些商品房应当被分类为存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关条款,如果A公司持有的商品房不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即A公司不是为了赚取租金或者资本增值而持有这些商品房,那么这些商品房不应当被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对于作为存货的商品房,A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存货的相关条款,将其按照公允价值减去销售成本后的净额计量,并在取得时确认为存货。如果在后续出售或抵债给供应商时,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价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相应的损益。
综上所述,A公司应将接受的商品房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减去销售成本后的净额确认为存货,并在出售或用于抵债时,根据实际交易价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