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费
安全生产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高危行业企业如提取了安全生产费,应当将其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使用安全生产费时,如果是费用性支出,直接冲减专项储备;若形成固定资产,则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待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为固定资产,并冲减相同金额的专项储备,且该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单独列示。对于原子公司改为分公司的,其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需要根据是否为同一控制下的合并,相应转入母公司专项储备或一般风险准备。
如果企业之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对于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如A公司,自2012年起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处理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和使用。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以选择在建筑工程开始时一次性计提全额安全生产费,或者仅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计入成本。无论哪种方法,已使用的安全生产费都应体现在营业成本中,而未使用的专项储备则不纳入完工进度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