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融通是否作为应付票据核算
根据《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 2021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32 号)的规定,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取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范票据的“云信”“融信”等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不应当在“应收票据”项目中列示。建信融通作为供应链金融融资平台,其签发的电子债权凭证亦不属于票据法规范的票据,供应商不应将收到的电子债权凭证作为“应收票据”核算。相应地,作为采购商的 A 公司也不应将其作为“应付票据”核算,而应列示在“应付账款”项目。当供应商以电子债权凭证进行融资时,A 公司应判断对供应商的合同义务是否终止,若已经终止,A 公司终止确认“应付账款”。
因此,建信融通不应作为应付票据核算,而应作为应付账款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