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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如何进行租赁负债的计提分录?
计提租赁负债分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 -第三章 承租人的会计处理-第一节 确认和初始计量-第十八条,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贷记“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科目;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借记“使用权资产”科目;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与其现值的差额,借记“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因此,计提租赁负债的分录如下: 借:使用权资产(按成本)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总租金与现值的差额)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总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