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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银行承兑汇票坏账计提方法及信用风险管理
青岛银行承兑汇票如何计提坏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第八章 金融工具的减值-第四十八条,企业应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计量其损失准备、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及其变动:(一)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企业应当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对于青岛银行承兑汇票,由于承兑人为信用风险较小的银行,其信用风险通常较低,因此在计提坏账准备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评估其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如果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则应按照相当于未来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如果信用风险显著增加,则应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因此,青岛银行承兑汇票的坏账准备应根据其信用风险的评估结果来确定,具体计提金额应反映其信用风险水平和预期信用损失。